9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關于強化落實煤炭保供措施的通知》,要求各盟市落實煤礦聯合試運轉延期、滿產達產、產能指標置換承諾、邊組織生產邊辦手續、先行用地等各項增產措施,努力增加煤炭產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實行區域內煤礦“一刀切”停產,不得影響煤礦正常生產。
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與用戶簽訂的中長期合同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履約率必須達到要求。堅決打擊變相漲降價、未經同意撤銷合同、虛簽合同、不按期上報履約信息、無正當理由不履約等各種影響正常保供秩序的違規行為。
各盟市要督促煤炭生產企業、發電企業達到國家要求的儲備能力、儲備量。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興安盟、烏蘭察布市、巴彥淖爾市、阿拉善盟等自身供煤能力不足的盟市,要依托當地煤炭集運站、煤炭物流基地等建立應急煤炭儲備制度。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強化落實煤炭保供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關盟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局、應急局:
為認真貫徹國家、自治區能源保供各項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煤炭增產保供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思想認識。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煤炭保供的部署安排,深刻認識能源保供對穩住經濟大盤的重大意義,充分發揮煤炭保供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礎性、兜底性作用,以高度的思想自覺、行動自覺和責任擔當,完成好煤炭保供的政治責任。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盟市對本地區煤炭保供工作負總責,煤炭生產、經營企業是保障煤炭生產供應的第一責任主體。各盟市要統籌協調、監督督促本地區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嚴格落實國家、自治區關于煤炭生產、安全、經營、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儲備等要求,努力提升煤炭保供能力。對煤炭保供中存在的問題,在盟市層面先行協調,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三、強化安全監管。各盟市切實擔負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加大檢查、處罰力度,加強保供煤礦、“不放心”煤礦的監管。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要強化全員安全生產管理,常態化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堅決克服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僥幸心里、麻痹思想、厭戰情緒。
四、強化生產協調。各盟市不折不扣落實煤礦聯合試運轉延期、滿產達產、產能指標置換承諾、邊組織生產邊辦手續、先行用地等各項增產措施,努力增加煤炭產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實行區域內煤礦“一刀切”停產,不得影響煤礦正常生產。
五、強化經營監管。各盟市把煤炭經營企業煤炭銷售納入煤炭保供監管范圍,尚不明確責任部門的,要及時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匯報,明確管理部門。督促煤炭經營企業嚴格落實國家、自治區關于煤炭保供的各項要求,煤炭經營企業銷售煤炭不能游離于監管之外。
六、強化供應監管。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與用戶簽訂的中長期合同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履約率必須達到要求。堅決打擊變相漲降價、未經同意撤銷合同、虛簽合同、不按期上報履約信息、無正當理由不履約等各種影響正常保供秩序的違規行為。
七、強化儲備管理。先期承擔政府可調度煤炭儲備任務的盟市要進一步壓實承儲企業責任,儲備能力、儲備量要達到國家要求。各盟市要督促煤炭生產企業、發電企業達到國家要求的儲備能力、儲備量。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興安盟、烏蘭察布市、巴彥淖爾市、阿拉善盟等自身供煤能力不足的盟市,要依托當地煤炭集運站、煤炭物流基地等建立應急煤炭儲備制度。
八、強化報告制度。各盟市認真落實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關于能源保供重大事項報告的有關要求,優化報送流程,提高時效性,能提前報告的一定要提前報,不可預知的要在發生后第一時間報告。
九、強化監督措施。對落實煤炭保供措施不力的盟市,在全區系統內通報直至提級通報。煤炭生產經營企業、電力企業落實保供措施不力的,采取提醒、約談、公開曝光等方式,屬于中央企業、區外國有企業的,同時抄送中央企業總部、區外國有企業所屬國資委。情節嚴重、影響面大的保供煤礦,提請取消保供資格。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