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央預決算公開平臺近日披露《關于下達2022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的通知》,本次下達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27.5496億元。其中,風電14.7061億元、光伏12.545億元、生物質2890萬元。2022年補貼資金共下達兩批,加上之前已下達39.645億元,累計下達67.1946億元。
上述補助資金發放覆蓋包括山西、內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新疆。從金額來看,獲得補助最多的地區是內蒙古。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發放的僅為給地方電網的補貼資金,國家電網公司及南方電網公司范圍內的補助資金另行下達。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通過從電價中征收基金附加的形式籌集資金設立,支持電網企業收購光伏、風電、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政府性基金。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需符合國家規劃并納入國家規模管理,符合電價政策,并按要求發電上網。
流程上,納入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向項目所在地區電網企業申請。其中,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經營范圍內的項目,向國家電網、南方電網申請。地方獨立電網經營范圍內的項目,由地方獨立電網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和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各項目申請需求后,向財政部申請補助資金。中央財政按照“以收定支”原則,根據每年收入情況下達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由電網企業按照優先順序撥付至各項目。
前述《通知》要求,電網企業應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按月將相關資金撥付至已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清單的風電、太陽能、生物質等發電項目,并及時公開資金撥付情況。資金撥付時,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等項目將獲得優先保障。
《通知》指出,電網公司在撥付補貼資金時,優先足額撥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國家光伏扶貧目錄內項目(扶貧容量部分)至2022年底;優先足額撥付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至2022年底;優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符合撥款條件的新增項目至2021年底;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以及國家認可的地方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項目,優先保障撥付項目至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的50%。其他發電項目,按照各項目并網之日起至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
《通知》強調,省級財政部門和電網企業應加強補貼資金的監管,及時糾正審計以及各類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對于涉嫌騙補及違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項目,應暫停項目補貼資金撥付,待有關部門核實定性后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