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正式印發《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到2025年,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初步建成;到2035年,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基本建成,適應新型電力系統要求。
“統一電力市場”什么樣?對發電、輸電、配電、用電有什么影響?新能源和傳統能源在其中將分別扮演哪些角色?
理順“省內電”“省外電”“外送電”
為何要加快建設統一電力市場?
2015年,《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印發實施,標志著中國開啟新一輪電改。配套發布的《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電力市場主要由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構成,電力市場體系則分為區域和省(區、市)電力市場。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新一輪電改實施以來,中國電力市場建設穩步有序推進,多元競爭主體格局初步形成,價格機制更加完善,市場化交易電量比重大幅提升。2021年,全國市場化交易電量達3.7萬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7.2%,占全社會用電量的44.6%,是2015年市場化交易電量的近7倍,年均增長約40%。
不過,電力市場穩步發展的同時,新的問題也隨之涌現。特別是各地在“省內電”“省外電”“外送電”的協調使用上有矛盾,跨省跨區的交易壁壘多年來不同程度地存在。實現能源資源在全國范圍內優化配置,就要建立“全國統一電力市場”。
“進行跨省跨區的電力傳送,需要有一套市場機制來決定電力交易的量和價。”清華大學能源互聯網研究院副院長陳啟鑫告訴記者,此前,交易主要依靠政府指定合約,這類合約通常周期較長,難以動態、準確地反映電力的真實成本和價值。
與此同時,由于各地的用電結構、價格承受水平等各不相同,開展現貨交易試點的省份在市場規則、市場準入等方面也存在差別。山東一家發電企業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在不同省份參與交易,需要先了解該省份的交易規則,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交易成本,對市場主體售購電造成一定阻礙。
能源形勢的變化也對電力市場提出了新要求。伴隨“雙碳”目標的提出,中國新能源發電占比大幅提升,但能源基地集中開發和負荷中心分布式建設共存的趨勢,帶來嚴峻的消納難題。“我國清潔能源主要集中在‘三北’地區,由于周邊區域負荷強度不高,整體消納程度受限。”陳啟鑫表示,這就迫切需要發揮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市場價格信號引導清潔能源統一規劃、科學布局、高效利用。
“2030碳達峰、2060碳中和戰略目標對中國電力市場建設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加快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推動電力行業加快轉型。”國家發改委上述負責人表示,要在全國更大范圍內促進電力資源共享互濟和優化配置,提升電力系統穩定性和靈活調節能力,以市場化手段降低成本,實現能源清潔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統一交易規則,建設國家電力市場
針對現行電力市場的問題,此輪電改將重心錨向“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那么,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包含哪些層面?如何建設?
“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包括加快建設國家電力市場,穩步推進省(區、市)/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引導各層次電力市場協同運行和有序推進跨省跨區市場間開放合作。”國家發改委前述負責人介紹。
記者注意到,在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和省間電力市場“兩級運作”基礎上,《指導意見》明確要加快建設國家電力市場,并首次提出“研究推動適時組建全國電力交易中心”。
陳啟鑫分析,現有的電力市場交易體系已能支持一定規模的電力交易。隨著跨省跨區交易在全國范圍內不斷發展,將推動不同交易中心采用新的組織形式實現各地電力市場相互協同、信息交互、業務交互等。“伴隨交易范圍進一步擴大,需要相應的交易機構給予支撐,全國電力交易中心旨在起到這樣的作用。
”如何處理統一電力市場體系中各層次電力市場的關系,一直廣受業界關注。為了引導各層次市場協同運行,《指導意見》一方面明確了全國電力市場體系中各層次市場的功能定位,如省(區、市)市場主要發揮基礎作用,負責保證省內電力基本平衡和省內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區域市場開展跨省區電力中長期交易和調頻、備用輔助服務交易,優化區域電力資源的配置;國家電力市場則負責省(區、市)/區域市場間的共享互濟和優化配置。另一方面,明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宜省則省、宜區則區。未來,省(區、市)市場可以直接或融合成為區域市場后與國家市場融合發展,以此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能源資源的優化配置。
交易機制的統一是推動各類市場主體順利參與交易的重要保障。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凡鵬飛介紹,《指導意見》提出要規范統一市場基本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統一規范各地電力市場價格規則;健全完善電網企業相關業務流程和制度標準等,將有效化解統一市場發展難點,有助于實現更大范圍的電力市場交易。此外,《指導意見》要求厘清跨省跨區與省內市場的經濟責任邊界,進一步加強輸配電成本管理,優化輸配電價結構,妥善處理政策性交叉補貼,以打通電力資源在各層次電力市場中的優化配置渠道。
激勵新能源參與交易,助力“雙碳”
激勵新能源參與市場化交易是此次電改重點之一。
記者了解到,在新能源發展初期,有關部門采取量價固定模式激勵投資者進入新能源行業。在固定的電價制度下,新能源價格結算時一部分執行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由電網公司支付;高于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由有關部門進行補貼。這種模式有力促進了新能源的發展,但也造成較大的補貼缺口。
“面對快速發展的新能源,以政府定價進行補貼的方式不再適用。利用價格信號鼓勵新能源參與市場交易,更有利于促進多種電源在市場中公平競爭,且有利于新能源消納并網和儲能等配套產業的發展。”陳啟鑫認為,在促進新能源參與市場交易方面,《指導意見》提出按照先增量、后存量的原則,逐步將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從量價固定的售購電協議,轉化為由市場機制決定量價的政府授權合同,有利于釋放市場交易空間。
為激勵新能源參與市場交易,《指導意見》還對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作了規定。在中長期交易方面,提出完善建立中長期合同的靈活調整機制;現貨交易方面,鼓勵以報量報價方式參與現貨交易,并首次明確未中標的電量不納入棄風棄光電量考核。
“對前者而言,完善建立中長期合同有利于降低發電方的交易風險,保障其收益。”陳啟鑫說。現貨交易方面,以報量報價方式參與交易,就是要將新能源視作和火電等傳統電源“地位平等”的電源。電源進入市場后,以一致的市場規則進行交易,更體現市場競爭的公平性。該機制的引入還有利于促進新能源發電方提高自身的預測、管理水平,避免因預測不準或運營偏差導致棄風棄光。
不過,電改是一個長期艱巨的過程,仍需進一步制定并落實各項工作細則。
“《指導意見》展現了在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建設過程中,政府與市場間關系動態調整的前景,也預示著許多深入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任務將開始。”在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馮永晟看來,應保持積極態度,推動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更多層次上、更有效率地共享互濟。“這既是對電力商品屬性的深度還原,也是對經濟發展所需基礎能源要素的全局優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