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元化并網機制。市場化并網消納的新能源項目要通過自建、合建共享調峰資源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按照負荷需求增加并網規模;保障性并網規模按照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確定,重點用于支持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點工程。廣泛拓展新能源應用場景,優先支持全額自發自用和不占用電網調峰空間的市場化并網消納項目。
優先支持市場化并網消納項目。
1.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支持建設新增負荷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充分發揮源網荷儲協調互濟能力,結合負荷側調節響應能力、負荷特性、電源結構和電網調節能力,按照自主調峰、自我消納的原則,確定新能源合理規模與配比。
2.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充分挖掘工業園區燃煤自備電廠靈活性調節能力和負荷側響應能力,支持含有燃煤自備電廠的工業園區開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配置新能源裝機規模與園區內自備電廠調峰能力相匹配。無燃煤自備電廠但有新增負荷的工業園區可以開展低碳(零碳)用能示范,全額自發自用,不占用公用電網的消納空間,按需配置新能源裝機規模,新增負荷實現全清潔能源供電。
3.火電靈活性改造促進新能源消納利用項目。支持燃煤機組實施靈活性制造改造,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升自治區新能源消納水平。創新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激勵機制,擁有燃煤機組的發電企業在實施火電靈活性改造后,按照增加的調峰空間配置新能源項目。
4.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推動氫能與新能源耦合發展,促進氫能與交通、化工、冶金等行業有機融合,以重點行業應用和關鍵技術研發為突破口,在發展基礎和應用場景相對較好的地區開展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應用。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配建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確需電網支持的,上網電量不高于新能源所發電量的20%,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納空間。
5.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項目。有新增消納空間的項目,可以采用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項目。通過新增抽水蓄能、化學儲能、空氣儲能、氣電、光熱電站等儲能或調峰能力,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新增負荷年用電量應不低于對應新能源項目年發電量的80%,剩余新能源發電量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納空間。
6.全額自發自用新能源項目。偏遠地區生產生活供電、可中斷工業用戶供電的微電網等其他類新增用電負荷,可按照實際供電需要配置新能源規模,實現全額自發自用。對于替代燃煤電廠廠用電的新能源項目,可以直接接入到燃煤電廠升壓站。積極支持利用工商業屋頂、空地發展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實現全額自發自用,按需配置新能源規模。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要采用先進高效的設備,風電機組單機容量不小于4兆瓦;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8%和20.5%。新建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4小時以上;新建保障性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2小時以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3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1〕23號)精神,加快優化調整能源結構,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提升可再生能源開發水平和利用效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堅定不移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深入貫徹“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全面落實自治區第十一次黨代會和全區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大會精神,大力發展新能源,優化調整能源結構,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通過新能源全產業鏈發展引領整個產業體系結構優化和經濟轉型。堅持系統觀念,強化頂層設計,突出規劃引領,注重統籌兼顧,通過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以新能源全產業鏈發展、多場景應用為牽引,推動全區新能源大規模、高比例、市場化、高質量發展,努力實現自治區能源經濟“兩個率先、兩個超過”目標。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新能源開發和高質量發展相融合的原則。堅持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配置、高質量建設、高質量運行,帶動風光產業鏈高質量協同發展,健全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支撐體系。建立多元化并網機制,優先支持全額自發自用和不占用電網調峰空間的市場化并網消納項目,有序組織保障性并網消納項目。高標準、高質量推進新能源項目按期建設,嚴格準入標準,強化監管措施。科學確定風光保障小時數,同時保障用電負荷、儲能與新能源項目全壽命周期安全穩定運行。堅持新能源發展和產業鏈構建融合發展,推動自治區綠色能源轉型和產業結構優化。加強源網協同發展,完善配套政策機制,促進新能源電力消納。
(二)堅持保障能源安全和實現“雙碳”目標相統一的原則。立足資源稟賦和比較優勢,把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在確保能源安全穩定供應和能源結構調整平穩過渡的前提下,大力推進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的國家大型風電、光伏發電基地項目建設,著力提高外送通道中新能源電量占比,持續擴大本地新能源消納空間,進一步提升新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三)堅持生態優先和科學布局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統籌新能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和國土空間利用。推進資源總量管理、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規模利用,全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集中式風電項目重點布局在荒漠地區、邊境沿線,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重點布局在沙漠地區、采煤沉陷區、露天煤礦排土場等區域,風電、光伏項目優先實行基地化、集約化、規模化開發。因地制宜推進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多場景融合發展。
(四)堅持總體規劃和分步實施相銜接的原則。規范風能、太陽能資源開發秩序,科學安排總體規劃內各區塊開發時序,分步實施。盟市要編制風能、太陽能開發總體規劃,統籌資源開發條件、電源送出通道和消納空間,科學合理布局新能源項目。新能源開發規劃要與自治區電網規劃相銜接,結合電網接入及消納條件,同步開展新能源送出工程前期工作。
三、統籌風光資源科學配置
(一)建立多元化并網機制。市場化并網消納的新能源項目要通過自建、合建共享調峰資源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按照負荷需求增加并網規模;保障性并網規模按照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確定,重點用于支持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點工程。廣泛拓展新能源應用場景,優先支持全額自發自用和不占用電網調峰空間的市場化并網消納項目。
(二)優先支持市場化并網消納項目。
1.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支持建設新增負荷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充分發揮源網荷儲協調互濟能力,結合負荷側調節響應能力、負荷特性、電源結構和電網調節能力,按照自主調峰、自我消納的原則,確定新能源合理規模與配比。
2.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充分挖掘工業園區燃煤自備電廠靈活性調節能力和負荷側響應能力,支持含有燃煤自備電廠的工業園區開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配置新能源裝機規模與園區內自備電廠調峰能力相匹配。無燃煤自備電廠但有新增負荷的工業園區可以開展低碳(零碳)用能示范,全額自發自用,不占用公用電網的消納空間,按需配置新能源裝機規模,新增負荷實現全清潔能源供電。
3.火電靈活性改造促進新能源消納利用項目。支持燃煤機組實施靈活性制造改造,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升自治區新能源消納水平。創新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激勵機制,擁有燃煤機組的發電企業在實施火電靈活性改造后,按照增加的調峰空間配置新能源項目。
4.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推動氫能與新能源耦合發展,促進氫能與交通、化工、冶金等行業有機融合,以重點行業應用和關鍵技術研發為突破口,在發展基礎和應用場景相對較好的地區開展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應用。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配建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確需電網支持的,上網電量不高于新能源所發電量的20%,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納空間。
5.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項目。有新增消納空間的項目,可以采用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項目。通過新增抽水蓄能、化學儲能、空氣儲能、氣電、光熱電站等儲能或調峰能力,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新增負荷年用電量應不低于對應新能源項目年發電量的80%,剩余新能源發電量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納空間。
6.全額自發自用新能源項目。偏遠地區生產生活供電、可中斷工業用戶供電的微電網等其他類新增用電負荷,可按照實際供電需要配置新能源規模,實現全額自發自用。對于替代燃煤電廠廠用電的新能源項目,可以直接接入到燃煤電廠升壓站。積極支持利用工商業屋頂、空地發展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實現全額自發自用,按需配置新能源規模。
(三)有序組織保障性并網消納項目。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結合各盟市新能源消納空間以及并網條件等因素,確定各盟市保障性并網消納項目規模,重點支持以下幾類項目:
1.風光氫儲產業鏈等重點項目。對推動內蒙古經濟高質量發展、符合自治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定位、產業鏈配套的重大示范項目,支持建設一定規模的保障性并網項目。綜合考慮各盟市實際情況,適度探索新能源項目異地配置。
2.配套生態綜合治理的項目。按照自治區全地域全方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為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區治理、礦區治理等生態保護修復項目配置保障性新能源建設規模。
3.國家試點示范及鄉村振興等項目。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要求,安排一定的新能源開發建設規模,用于支持國家試點示范及鄉村振興等項目。
4.分散式風電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結合電網條件,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統一測算各盟市的消納空間,由各盟市組織實施。
(四)規范項目申報秩序。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要求組織實施好保障性并網消納項目,研究制定各類市場化并網消納項目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分類有序推進項目建設。各類項目申報工作由自治區統一組織,每年四季度組織市場化項目評估,盟市按相應要求組織項目申報,根據自治區評估方案組織實施。每年一季度制定保障性并網消納項目開發計劃,盟市按照相應要求組織實施。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自治區確定的年度滾動開發計劃,由各盟市組織實施。外送項目由自治區統一規劃實施。
支持在區內注冊法人實體的能源企業參與各類項目建設,鼓勵中央駐區企業、自治區國有能源企業與裝備制造企業組成多種形式的聯合體進行新能源項目開發。
四、推進項目高標準建設
(一)嚴格準入標準。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要采用先進高效的設備,風電機組單機容量不小于4兆瓦;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8%和20.5%。新建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4小時以上;新建保障性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2小時以上。
(二)強化監管措施。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對盟市和企業的獎懲、評估和監管機制,引導項目有序按期建成并良好運行。新能源項目應嚴格按照申報方案實施,對于保障性并網項目不能按照承諾并網的,將轉為市場化項目,在落實消納和調峰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消納方式運行。對于市場化并網項目承諾的新增負荷、火電靈活性改造、儲能調峰等關鍵要求未達標的,不予并網。未按照要求完成項目的盟市將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或壓減下一年度的項目規模。
五、保障安全穩定運行
(一)科學確定風光保障小時數。在確保電網安全的條件下,優先安排新能源項目上網發電,按照新能源就近消納原則,科學確定風光保障小時數,保障小時數之外的電量參與市場競價交易,按照基數保障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合理安排新能源發電量,確保新能源項目合理收益。
(二)保障荷儲全壽命穩定運行。新能源開發企業應確保新增負荷需求周期、調峰措施的運行周期不低于新能源的全壽命周期。運行期內若用電負荷減少或中斷,新能源開發企業需重新引進用電負荷;調峰能力降低或停運,需建設或購買調峰儲能能力,確保實施效果不低于項目申報水平。無法完成上述要求的項目,配套新能源應同步實施退坡運行。
(三)提高儲能安全運行水平。配套儲能系統要做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求,全面提升儲能電站安全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自治區要建立健全儲能系統運行評估和監管機制,對儲能系統運行安全性定期開展全面評估。儲能系統達到設計壽命后,要采取強制退役措施,解決超期服役的問題。
六、帶動產業鏈發展
(一)新能源開發與產業鏈相融合。將新能源產業作為全區產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的重要抓手,深入實施延鏈補鏈強鏈行動和質量提升行動,依托區內風光資源富集優勢,吸引并帶動風電、光伏行業創新研發平臺和高端制造產業的構建與入駐。充分調動各類市場主體帶動高質量產業鏈的積極性,集中力量打造新能源產業鏈集群,支持區內大型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高精尖裝備制造企業開展深度合作,全面保障風光產業“產、供、銷、用”一體化發展,形成以負荷帶動電源、創新鏈帶動產業鏈的循環互促模式。
(二)優化風光產業布局。結合風光資源富集優勢、市場需求和區位輻射等特點,加強頂層設計,優化風光產業布局,科學有序推進風光產業鏈一體化發展,加快新能源裝備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依托有產業鏈核心技術和聚集實力的“鏈主”企業,帶動上下游產業系統集群式發展,打造“自主研發—裝備制造—部件配套—基地試驗—批量生產—高效運維”的產業鏈集群,帶動整個產業鏈聯動發展、全面提升。
七、強化支撐體系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自治區推進新能源發展工作機制,統籌解決重大問題。自治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自然資源、林草、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優化精簡審批流程,為新能源項目落地創造有利條件。各盟市要組織實施好各類新能源項目,切實承擔監督管理主體責任,配合電網企業做好送出工程各項前期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機制。針對新能源隨機性強、波動較大和高比例融合的特點,開展新型電力系統風險防范的分級分類管理,完善網內互濟和旋轉備用共享機制,提高新能源消納多級調度協同快速響應能力。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采用靈活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參與現貨交易。健全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機制,引導火電機組主動參與系統調節。完善抽水蓄能電價形成和容量電費分攤機制,建立儲能電站投資回報機制。通過價格機制,調動用戶節能降耗和參與需求側響應的積極性。
(三)加強源網協同。結合自治區新能源開發,提前安排電網規劃項目及接網工程建設,保障源網同步投產。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在自愿的前提下投資建設,經與電網企業協商同意,可在新能源項目并網后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回購配套送出工程。
(四)保障新能源消納。電網企業結合網內公用負荷情況,統籌做好市場化并網的各類資源優化配置,承擔保障性并網消納主體責任,統籌調峰能力建設,制定并網管理辦法,做好各類項目接入及消納研究論證工作。加快區內輸電通道和配電網的建設投入,優化新能源配置,同步提高清潔能源網內和網間輸送能力。加強風光功率預測與電力調度平臺聯動,優化調度方式,提升電力系統韌性。加快建設抽水蓄能和新型規模化儲能,推進火電靈活性改造,提升系統靈活性水平,促進新能源電力消納。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