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2021〕68號
國能發安全〔2021〕68號
各?。ㄗ灾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88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電力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17〕1986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電力安全協同監管,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電力安全監管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力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NB/T 10096-2018)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質量管控等各項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產和質量事故的發生。
二、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向項目建設單位下達電力項目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通知書時,應同時就項目在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進行書面告知(示范文本見附件),告知書一式兩份,項目核準(或備案)部門和建設單位各一份。
三、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月匯總轄區內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電力項目清單,并抄送相關派出機構。
四、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所核準(或備案)的電力項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違規開工等行為。
五、各派出機構應根據國家規定職責和法律法規授權,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和“四不兩直”等方式,加強對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的監管執法,切實履行電力安全監管職責。
六、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和派出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存在未履行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責任等行為,在依法采取行政處罰等措施處理的同時,應按照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將其列入重點關注或聯合懲戒名單。被列入聯合懲戒名單的,有關單位在項目核準、工程招投標活動、信用等級評價、政策性資金支持等方面,應按規定對其予以相應限制。
附件: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示范文本)
國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