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日本采用的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處理效果如何?
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專家委常務副主任趙成昆表示,日方目前對福島核事故廢水的處理主要是通過2012年開發的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過濾除氚以外的其他核素。
2020年2月10日,日本負責福島核事故廢水處理研究的“ALPS小組委員會”發布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經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處理后仍有73%的廢水超過日本排放標準。另據東京電力公司公布的數據,ALPS運行至今多次出現過濾后廢水中碘-129等核素活度濃度依然超標情況,效果未達到預期。由此可見,即使技術上可行,工程上也不一定能完全實現并保持長期穩定運行。
同時,日本福島核事故廢水處理的實施主體是東京電力公司。該公司在核電安全運行方面屢有不良記錄,在福島事故發生前、后均有隱瞞虛報和篡改信息的前科。據公開報道,東京電力公司2007年承認自1977年起在福島第一、第二核電站等199次例行檢查中篡改檢測數據,隱瞞反應堆故障。福島核事故后續處置過程中,該公司基于種種理由應對遲緩。經過處理后的廢水是不是真的可以達到排放標準,還要打上一個問號。
問:福島核廢水只能排入海洋嗎?還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式?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劉森林說,福島核事故廢水處理處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種形式,但日本選擇了對本國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日本對廢水處置方案曾提出過氫氣釋放、地層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釋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種選擇。地層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國領土范圍內處置,對其他國家沒有影響,經濟成本高;蒸汽釋放會產生固體廢物,需要進一步處理處置,經濟成本相對較高,二次廢物會影響日本本國環境。日本在未與國際社會和利益攸關方協商一致,未窮盡所有可實施手段的情況下,出于本國私利,僅以儲罐空間受限為由,選擇經濟代價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單方面做出排海決定,將本該由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全人類,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開了一個很不好的先例。
國際上,《核安全公約》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都規定放射性污染的最終處置責任應由污染者承擔。《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
日本理應本著對本國民眾和國際社會負責的態度,采取審慎措施,在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和監督下,選擇最優方式處置核事故處理后廢水。
問:有網民將日本福島核事故處理后廢水與各國核電廠正常運行排放的廢水相提并論,您怎么看?
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研究員劉新華說,核電廠正常運行排放的廢水,我們稱為“核電廠正常運行液態流出物”,與日本福島核事故處理后廢水有本質不同。
一是來源不同。日本福島核事故是國際核事件分級標準(INES)中最高級別的7級核事故,堆芯熔化損毀,放射性物質大量釋放。福島核事故廢水來自事故后注入熔融損毀堆芯的冷卻水以及滲入反應堆的地下水和雨水。核電廠正常運行液態流出物主要來源于工藝排水、化學排水、地面排水、淋浴洗衣排水等。
二是放射性核素種類不同。福島核事故廢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種放射性核素,包括一些長半衰期裂變核素,以及極毒的钚、镅等超鈾核素。核電廠正常運行液態流出物不與核燃料芯塊直接接觸,含有少量裂變核素,幾乎不含超鈾核素。
三是處理難度不同。日本采用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技術對福島核事故廢水進行凈化處理,最終能否達到排放標準還需驗證。核電廠嚴格遵守國際通行標準,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對廢水進行處理,經嚴格監測達標后有組織排放,排放核素遠低于規定的控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