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下放政府出資水利項目審批事項的通知》。通知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下放了部分政府出資地方水利項目的審批權限,并強調各地要嚴格項目建設標準和資金落實真實性審核,合理把握項目審批建設規模、節奏和時序,嚴控新增地方政府債務。
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下放政府出資水利項目審批事項的通知
發改農經〔2017〕2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水利(水務)廳(局),水利部各流域機構: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經報國務院同意,對政府出資的地方水利項目,在2015年精簡項目審批程序的基礎上,再下放部分項目審批權限,同時加強規劃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經商水利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審批權限的項目范圍
(一)列入國務院或我委批準的水利發展建設規劃,庫容小于10億立方米、壩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國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大型水庫項目,由目前的我委審批下放至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并在審批后及時報我委備案。
(二)投資限額以上,即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中央資金5億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中央資金的總投資50億元及以上項目中符合經批準的行業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有關方面意見一致的項目,由目前的我委審批后報國務院備案改為下放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并在審批后及時報我委備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壩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庫、大型引調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點河段治理、重要蓄滯洪區建設,以及其他涉及跨國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和按規定需報國務院審批的重大項目外,其余項目一律由地方審批。
二、同步加強監管與服務
(一)在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的同時,我委將會同水利部等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發展建設規劃、專項建設方案、年度工作指導意見等的編制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提高規劃的可行性和約束力,為項目審查審批提供依據,促進項目科學有序建設。
(二)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充分發揮有關地方、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管優勢和作用,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能,整合監管力量,共享監管信息,創新監管手段和方法,通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隨機抽查、現場核查、事后懲戒、責任追究等方式,強化項目審批和實施事中事后協同監管。
(三)對下放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事項,我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加強業務指導和過程服務,引導各地嚴格項目建設標準和資金落實真實性審核,合理把握項目審批建設規模、節奏和時序,嚴控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相關職能部門將統籌推進改革,加強橫向銜接,合理確定項目審查審批管理層級。
三、落實項目審批和資金落實主體責任
(一)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落實工作主體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審批誰落實投資的要求,完善制度辦法,加強能力建設,規范審批行為,加強行業技術審查,從嚴審核把關,切實接住管好,不得再層層下放。要堅持安全第一,從保護和修復生態系統的高度,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嚴守質量和安全標準,確保水利基礎設施造福人民,確保相關工作平穩過渡和水利建設項目有序推進。
(二)對工程規劃依據不足,建設條件、移民占地、用水指標、生態環境影響、省際協調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建設需求不充分、建設代價高、資金不落實、大幅新增地方政府債務、存在重大制約因素和較大風險隱患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審批建設。
(三)對下放后由地方審批、符合中央投資補助政策的部分項目,我委將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5號)等要求,區分輕重緩急,按照現有投資補助標準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予以支持,必要時將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評審。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執行中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