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正式簽署,該協定覆蓋了人口數量23億占全球人口30%以上,GDP總和超過25萬億美元,包括東盟10國+5國(中、日、韓、澳大利亞、新西蘭),是世界最大的自由貿易區,參與國之間超過90%貨物貿易將實現零關稅。該協定的簽署,標志著地區國家以實際行動維護多變貿易體制、建設更加開放型世界經濟的重要一步,對深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穩定全球經濟具有重要的標志性意義。協定的簽署對于中國能源市場化改革也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中國在RCEP成員國之間進行國際能源合作的主要行為模式以及可持續發展的愿景實現概率。RCEP成員國,從整體上看具有一定的資源稟賦和經濟基礎。從生產要素的角度出發,當前中國生產制造商品的時候需要大量的原材料,這些原材料實際上光靠中國一個國家來供應還是捉襟見肘的,而在十五國的范圍之內,比如說著名的澳大利亞的鐵礦石,新西蘭的牛羊等農牧產品,一元材料都能夠讓中國生產制造的成本進一步降低,讓中國人的生活質量進一步提高,這樣的情況下,一旦實現了15個國家之間的經濟自由化,無疑會進一步推動經濟的增長。
RCEP是中國第一個簽署的以負面清單方式安排投資章節的自貿協定。RCEP創造多個第一,其簽署對于中國、亞洲地區、乃至世界意義重大。其它貿易影響之余也開啟了該經濟體國家能源貿易、能源要素市場合作的新篇章。
全球合作的多中心復雜性在能源產業也不言而喻。多中心能源主體復雜,然而經濟體伙伴關系能夠統一一些“分歧”使得能源貿易與國家間能源合作產生新的機會和訴求。能源合作作為大國博弈的重要一環,其過程中交織著紛繁復雜的利益取向和價值判斷。能源的國際合作具有顯著的國際政治特性。RCEP經濟體中伙伴國的能源合作應當明確其價值取向、定位、體現經濟貿易合作的共同目標。RCEP能源經濟帶,平等主體之間實現交換、競爭、協商(市場機制),實現共同體的利益最大化和資源優化配置的體系化安排。從地域上看 RCEP 囊括了23億人口,GDP總和超過25萬億美元,具有穩健的經濟可持續發展基礎、RCEP是中國參與國際經濟貿易的有益嘗試,必須動用最大化的有益機制去實現能源貿易國際合作利益最大化。
二、RCEP國家間的能源市場化形態特質
(一)價值鏈條在貿易體成員中的能源業態傳遞
全球貿易一體化以及貿易價值鏈條的連續與傳遞性是RCEP協定的初衷。全球化使人們的來聯系日益緊密,生產的社會化在供應價值鏈環節提出了“全球一體化”的要求。具體是指,產品或者服務的設計、生產和市場涉及的系列通常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企業之間進行區分活動。國際能源市場運行的過程也是能源價值鏈條在跨國的能源價值領域實現自身創造和延展活動的體現,即跨國的市場主體在能源行業為區域間市場提供有價值的能源產品或者與之相關的能源配套服務的過程以及系列活動。區域經濟體中的各國,發揮自身比較優勢,融入能源全周期生命鏈過程(生產、運輸、交易、交割、銷售),這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全球能源價值鏈在此過程中由市場自然形成。RCEP協定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典型體現樣本,體現為政策法規的標準化和協調等,具體意味著貿易政策、法律、稅收制度、產權模式以及監督安排的協調性集中。卡爾-多伊奇認為,“一體化是單位之間的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單位分子相互依存并共同產生出它們單獨存在時所無法具備的系統性能。”
一體化表征著一種辯證的看問題方式,概念框架或者目標體系指引下,動態整合機制,系統能夠實現和諧。能源市場的復雜系統,據欸的那個價值量整合,價值生產以及傳到體系以及相關運行機制,能源整體市場,價值鏈體系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目標指引下的邏輯成果。
(二)主體結構非一元性
國際社會是多元的異質性結構,“集體行動邏輯”的困境是常常會出現的局面。RCEP自由貿協定的加入,是中國參與全球經貿治理的重要場域。 RCEP協定的成員國之間的能源合作與能源交易建立在能源市場主體結構多元整合的基礎上。由于成員國資源稟賦、政治文化、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能源市場化體系如要持續穩健發展,必須尊重多元層次以及非一元中心的特點。RCEP溝通多國經濟圈,或多或少地存在對于能源的路徑依賴,探索RCEP經濟體區域間的能源治理方案、能源合作以及能源貿易產品將成為重大挑戰。傳統意義上的“能源多中心”是存在多個能源供應、運輸、制造加工、金融服務、消費等中心。中東、中亞等國是重要的能源供應中心,中亞是能源專業呢中心,中國、日本是重要的能源消費中心。前述相關國家都是RCEP的成員國。另外,在能源方面,全球也存在多個能源權利、話語中心,如OPEC、IEA等組織。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綜合國力決定了區域在組織中的能源大國與能源弱國 “鱗次櫛比”共存。多個中心和多層次的能源市場,決定推進能源跨國合作以的過程中,充分考慮行動邏輯、利益訴求、功能發揮上的需求不同成為下一階段國際能源合作的重大主題。
(三)統一與分化的動態進階
RCEP協定的形成,標志著全球日益加深的合作以及經濟體之間分工合作過程中多元文化兼容發展的客觀事實。社會分工高度發達的今天,國際社會結構逐步轉向良性的“有機團結”,即發達的分工、相互依賴替代,集體的共贏意識成為團結的根源,“異質性”逐步能夠達成特定方式的一致性。能源雖然沒有為RCEP協定做專提出,但在共建經濟體的過程中,國際能源依賴與能源市場化的涌動,使能源合作成為其應有之意。能源在RCEP成員國共建過程中,扮演著紐帶的作用,深刻體現著能源市場化變革的“有機團結”。此過程中,豐富的“脫域”[ 吉登斯將“脫域”界定為“社會關系從彼此互動的地域性關聯中,從通過對不確定的時間的無限穿越而被重構的關聯中“脫離出來”。]機制(如貨幣體系、標準化體系、專業化體系等),同時,能源的特殊性使穿越時空或者具體情境充分呈現“有機團結”的必然性。隨著RCEP體系中的貿易、投資、金融等安排的完善,全球大一統即將實現,能源領域,體系內的精細化的能源勘探、開采、加工、轉運、銷售等分工,使人們成立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體,在此情境下,成員國之間能源深度合作的機制即將得以建立、發展和完善。
而分化則是統一的聯系削弱或者分解破壞,RCEP貿易體系中,也面臨著很多異化的力量和過程。國際社會中,由于不同國家的多元思維(考慮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等多種因素),思維上的分化對于決策有指引影響,思維上的這種重大悖論,能源市場的利益固化、失范、搭便車等內生變量也是對多元市場融合的解構力量。能源市場化外生變量則充斥保護主義、單邊主義、深化市場聯系的障礙。推動RCEP體系中各方在能源體系的合作是需要一個一致的目標與過程,包容 差異性的因素。統一與分化的動態進階需要時刻注意。
三、開展RCEP成員國間能源合作的架構展望
前述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要尊重各國的差異化,又要堅持深化合作的統一方向,在求同存異的基礎上實現帕累托最優。
(一)拆除阻礙能源市場國際合作的“藩籬”
RCEP協定中成員國涉及廣泛地空間以及多樣化的主體,相當的市場自由度是該組織體國家的特點,由于稅收等貿易保護政策(可以自由進行能源貿易和投資),但是在利好政策優勢的背后還存在著一些客觀障礙。囿于各國的制度特異性,壟斷、貿易壁壘以及不合理的投資審查因素,可能會導致能源市場交易與項目合作過程中的價值鏈斷裂。成員國的國力的不同,話語控制權、霸權主義、馬太效應等因素,能源市場主體結構的單邊化趨勢依然存在。合作伙伴共同體中,也可能存在單邊或狹隘雙邊多變主義,分化能源市場的現象有持續發生的概率。
首先,應當廣泛形成正向的凝聚力價值觀。統一的能源貿易市場,能夠使成員國通過自身比較優勢,融入能源價值鏈,實現氣候變化、緩解貧困、實現人權保護等更多的人類發展進程中的優化目標。第二,應當將有較有國力的成員組織作為表率,發揮正向引領作用,既得利益者更應該率先垂范,優益促進國際社會責任的進一步落實。第三,整合現有機制,實現RCEP協定的最終目標。如能源憲章、IEA等動態功能完善機制的樣板,值得在制度完善與修訂過程中不斷借鑒。謹慎創新機制,不斷實踐已有“良法”。
(二)在RCEP協定的框架下完善能源市場化結構
第一,尊重和準確踐行RCEP條款。RCEP協定在與能源貿易有關的內容方面,主要可能涉及到第6章“ 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第7章“貿易救濟(反傾銷、反補貼)”、第10章 投資 (國際習慣法、征收)、第16章“政府采購”對于上述條款,RCEP成員國在開展能源貿易與能源項目國際合作的過程中,十分注意尊重規則的字面意義的同時,結合RCEP成立初衷與價值觀,同時要實現能源安全、能源市場化平等、能源貿易公平有序等能源領域的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融合各國制度的國別特點,以RCEP框架為核心,適時化解交易過程中的矛盾,加強RCEP成員國中的能源大國、供應中心、消費中心、一體化區域合作中的法制化。
第二,促進市場自律機制伴隨合作而不斷完善。自由是市場的靈魂,自律是市場內在機制,政府的干預應當與市場自由保持合理“距離”。預防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推動合作機制的自律效應。重點在于參與、回應、透明、效用等“善治”基礎上的努力。對一些行為,要通過RCEP協調機制來實現事前預防、事中解決、事后監督的功能,批判與防止不利于能源貿易的行為,還原能源的商品屬性并恢復市場機制對于能源商品流通的建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