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能源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能源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為貫徹《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國標委發〔2020〕18號)有關要求,現組織開展能源行業標準集中復審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的行業標準范圍,對現行有效的能源行業標準及正在執行的能源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開展集中復審并提出復審結論,形成廢止一批、轉化一批、修訂一批、調整一批的標準和計劃項目清單,重點解決現有能源行業標準與標準體系不協調、標準交叉、矛盾、滯后老化及實施效果差等問題。
二、復審對象
集中復審對象包括現行能源領域行業標準(NB、DL、SY、NB/SH等)和已經立項的能源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
三、復審內容和方法
(一)關于強制性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
清理能源領域現行的具有強制性條款的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屬于強制性范疇的,應給出“上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結論;不屬于強制性范疇,但仍需對相關技術、產品等進行規范的,應給出“轉化為推薦性行業標準”結論;不屬于強制性范疇且技術內容不適用的,應給出“廢止”結論。
(二)關于推薦性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
推薦性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需進行以下4方面復審,均符合要求的方可給出“繼續有效”結論。
1.評估能源領域現行推薦性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是否符合公益類標準定位,即是否屬于能源領域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范圍內。不屬于的,應給出“廢止”或“廢止,由團體標準承接”結論。
2.評估與標委會職責范圍、標準體系的協調性。不屬于標委會職責范圍、標準體系內的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應給出“調整”結論并給出具體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名稱。
3.評估與其他標準是否存在內容交叉、重復矛盾的問題。與國家標準或其他能源行業標準存在交叉、重復矛盾問題的,應給出“修訂”或“廢止”結論。若標準或計劃項目涉及不同管理主體,無法直接給出“修訂”或“廢止”結論的,應給出“協調”結論,并提供交叉矛盾的標準項目清單,指出交叉矛盾的主要內容,給出具體的協調建議。
4.評估標準和計劃項目的適用性。
一是是否存在標準對應的產品、技術或服務已被淘汰,標準沒有實施效益或使用率低乃至無人使用的情況。已被淘汰或無人使用的,應給出“廢止”結論。僅部分企業使用、未適用于整個行業的,應給出“廢止,由團體標準承接”結論。
二是對于采標標準,對應國際標準已更新且適用于我國情況的,應給出“修訂”結論。
三是標準的技術要求是否與行業發展情況相適應。不適應的,應給出“修訂”結論。
四是標準的適用范圍過細過窄的,應將其與相關標準合并,合并后予以保留的標準應給出“修訂”結論,不保留的應給出“廢止”結論。
五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實施且至今未修訂的行業標準,宜給出“廢止”或“修訂”結論。2016年以前(含2016年)下達且至本次復審完成之日未報批至我局的標準計劃項目,應給出“廢止”結論。
四、復審結論處理
我局審核各單位上報的復審結果后將相關復審結論公開發布,并對各類復審結論作以下處理。
(一)復審結論為“廢止”的行業標準,處理結果為即行廢止;復審結論為“廢止,由團體標準承接”的行業標準,自我局公開復審結論之日起1年后廢止。復審結論為“廢止”或“廢止,由團體標準承接”的計劃項目,處理結果為即行廢止。
(二)復審結論為“上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需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向相關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立項建議,現行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待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實施后廢止,強制性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則即行廢止。復審結論為“轉化為推薦性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自我局公開復審結論之日起轉化為推薦性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
(三)復審結論為“修訂”的行業標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程序向我局提出修訂申請。
(四)復審結論為“調整”的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處理結果為變更歸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五)復審結論為“協調”的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由涉及的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先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再提交我局協調。協調一致后再修訂或廢止。
(六)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繼續實施。
五、有關要求
(一)本次集中復審由我局統一組織實施,自本通知下達之日啟動,2021年12月前完成。
(二)本次集中復審要深入貫徹標準化工作改革精神,找準行業標準定位,與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及管理的需求緊密結合,為能源領域團體標準發展釋放空間。
(三)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和我局直屬管理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具體負責本領域標準集中復審工作,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建立標準及標準計劃臺帳,并于2020年12月1日前、2021年12月1日前按照統一格式分別向我局科技司報送當年復審工作進展報告(見附件1)及復審結論匯總表(見附件2,3),我局對復審結論復核后予以公布。
聯系人電話:010-68505825
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復審工作進展報告模板
2.強制性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復審結論匯總表
3.推薦性行業標準和計劃項目復審結論匯總表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0年6月2日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