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律是在黨的十八大以來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大前提下,是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和完善我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背景下,是在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被寫入憲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革命正在推進的過程中起草的。
經過多年的創新發展和經驗摸索,我國能源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革,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成本迅速降低,占比快速上升,化石能源占比逐年下降。我國能源的普遍服務能力和能源供給的安全性在不斷提升,但也暴露出了當前能源結構存在的問題:煤炭占比居高不下,給生態環境和氣候問題帶來了巨大壓力;清潔能源和化石能源的沖突日益加劇,能源市場化改革進展緩慢;能源領域科技創新能力不足;能源供應安全保障仍有隱患;能源行業二氧化碳排放還未達峰。
在這樣的背景下,能源法應運而生,筆者進行了多輪學習,有以下體會:
一、能源法的立法根本是為國家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可持續發展要求我們這一代人發展生產、消耗資源的方式和當量不能損害下一代人的資源。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生態文明建設和能源事業四個革命的治國理念,取得了初步成效。我國能源結構正在好轉,但以煤炭為主的電力及工業、以油氣為主的交通運輸業,產生了大量的污染排放和碳排放,嚴重拖累我國生態文明進程。過度的能源資源消耗不僅破壞環境,也擠占了我們子孫后代的資源。實踐表明,依賴化石能源的生產結構和消費是不可持續的。能源法明確提出優先開發利用清潔能源,順應了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回應了人民的關切,并積極呼應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
二、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保障我國能源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最終出路
當今世界,逆全球化趨勢抬頭,貿易保護主義盛行,能源供應保障形勢復雜。作為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自然資源,太陽能、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制氫是完全不依賴于外部資源,隨著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必將成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主要力量。能源法應排除各方干擾,將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作為國家能源安全的長久之策。
三、市場化改革是保障能源可持續發展的最佳手段
目前,電力、油氣等能源領域處于自然壟斷地位,競爭不夠充分,能源價格不能真實反映能源成本。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已多次提出能源市場化改革目標,能源法將為這項改革提供更充分的制度安排。市場化改革不會引起能源價格的大幅度上升。相反,通過充分競爭,讓消費者具有選擇市場主體的權力,有利于厘定能源開發、生產、轉換、流通、零售過程中的真實成本,公平、透明的市場機制可讓能源消費者最終受益。建立完善現貨、期貨、備貨、批發和輔助等多種市場形態,全面推進能源市場化改革,最終將大幅度降低能源市場的風險,實現能源市場的可持續健康運行。
四、厘定、計征各種能源生產消費的生態環境成本,是能源法必須面對的現實
能源法作為上位法,必須要設計出更加合理的機制,引導產業向更清潔、低碳的方向轉型,對各種能源在生產、轉換、消費過程中的生態環境成本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與管控,比如污染物的定額、污染氣體排放強度計量、碳足跡和強度的核定,污染成本的考核等,讓各種能源能分別承擔其真實的環境成本,努力營造公共透明的競爭環境,實現公平競爭。
總之,能源法作為我國能源領域的根本大法,希望能不辱使命,勇于擔當,為實現國家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