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已久的能源法正加快落地。4月10日,國家能源局就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主要涉及:推動能源清潔低碳發展,提高能源供應能力,健全能源普遍服務機制,全面推進能源市場化等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國家將可再生能源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這對于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大規模發展無疑是重大利好。“對于可再生能源如何開發,如何消納,都從法律上作出了一系列規定,這是征求意見稿最大的亮點。”華北電力大學教授、能源互聯網研究中心主任曾鳴表示。
長期以來,業界對我國的能源路線和戰略都存在不同的聲音,由于認識的不統一和各方利益的糾葛,給可再生能源發展帶來了不小的阻礙。在可再生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提升的過程中,一直在和棄水、棄風、棄光等問題“作斗爭”。
對此,征求意見稿指出,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以及一次能源消費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的約束性指標,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監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情況,并進行年度考核。
同時,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制度,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用電量中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比重指標。供電、售電企業以及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應當完成所在區域最低比重指標。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上網和依照規劃的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圍。
征求意見稿的另一大亮點就是,強調了能源市場的重要性。曾鳴表示,一直以來,我國都致力推動讓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能源配置上起決定性作用,并讓政府這只“有形的手”更好地發揮作用。“這個說了很多年,但是要確保這‘兩只手’協調共同發力,出臺能源法很有必要。”
征求意見稿提出,能源領域的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應當分開經營,鼓勵各類投資主體依法平等參與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和基礎設施建設。國家推動建立功能完善、獨立運營、規范運行的能源市場交易機構或交易平臺,鼓勵發展各種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種。
在價格機制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能源領域的競爭性環節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國家推動形成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市場供求關系、環境成本、代際公平可持續等因素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
能源法的出臺意義重大,但未來如何推動落地更是關鍵。事實上,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我國早在2006年便出臺并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但10多年來,一直存在法規相互間不夠協調、執行不夠到位等問題。
對此,曾鳴認為,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不單單是立法問題,還包括體制、政策和技術等問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一定要放在整個能源系統當中來考慮。能源法的出臺有利于推動各類能源協調發展,降低能源運行成本,提高綜合能源效率,最終實現能源革命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