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信部發布實施《準入規定》,為更好適應產業發展需要,此次對《準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主要集中在四點:
一是刪除了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了更好激發企業活力,給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更大發展空間,工信部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相關內容,以降低企業準入門檻。
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因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要與其保持一致。
三是刪除了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此前,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于《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而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四是刪除了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國家發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實施《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投資項目需遵守該規定,因此《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不再予以適用。
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
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