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支持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
油氣全產業鏈開放發展若干措施的批復
國函〔2020〕32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務部:
你們關于支持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浙江自貿試驗區)油氣全產業鏈開放發展若干措施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關于支持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油氣全產業鏈開放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若干措施》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強改革系統集成、協同高效,推動油氣全產業鏈開放發展,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把浙江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承擔主體責任,細化完善配套政策,落實工作任務,切實履行對油品交易主體和市場運行情況的監督責任,以風險防控為底線,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四、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服務,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協調解決浙江自貿試驗區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不斷提升浙江自貿試驗區發展水平。
附件:關于支持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油氣全產業鏈開放發展的若干措施
國務院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關于支持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 油氣全產業鏈開放發展的若干措施
建設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浙江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時代推進改革開放的戰略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發揮好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試驗田作用,支持浙江自貿試驗區圍繞戰略定位深入開展差別化探索,加強改革系統集成、協同高效,推動油氣全產業鏈開放發展,進一步提高建設質量,制定以下措施:
一、引進油品貿易國際戰略投資者
(一)積極整合各種資源,發揮國際知名交易所作用,引入紐約、倫敦、新加坡、迪拜等地經驗豐富的交易所作為戰略投資者,并引進國際油品貿易商資源。
(二)充分發揮各類企業積極性,招引油品貿易相關的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在浙江自貿試驗區集聚。
二、加快推進石化煉化產業轉型升級
(三)加快舟山綠色石化基地建設,利用國際先進的化工生產技術,聚焦高端化學品和化工新材料,發展化工下游精深加工產業鏈。加速油氣進口、儲運、加工、貿易、交易、服務全產業鏈發展。
三、進一步完善油氣全產業鏈,打造液化天然氣接收中心
(四)支持打造液化天然氣(LNG)接收中心,為國內天然氣供應提供保障。以國土空間規劃及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為空間布局依據,按照全國海洋經濟發展“十三五”規劃、國家天然氣“十三五”規劃、全國LNG碼頭布局規劃等規劃,開展LNG接收中心功能定位論證和前期研究工作。提升航道管理技術水平,推進LNG罐箱水上運輸,提高LNG船舶通航能力。在安全論證基礎上,支持并積極開展LNG罐箱多式聯運工作。統籌管網規劃布局,加強與國家天然氣管網體系對接。
(五)支持制定浙江自貿試驗區船用LNG加注管理辦法和操作規范,試點開展船用LNG加注業務。
四、提升油品流通領域市場化配置能力
(六)支持浙江自貿試驗區適度開展成品油出口業務,允許浙江自貿試驗區內現有符合條件的煉化一體化企業開展副產的成品油非國營貿易出口先行先試,酌情按年度安排出口數量。
(七)支持浙江自貿試驗區搭建成品油內貿分銷網絡,探索完善成品油流通領域事中事后監管模式。
五、健全船用低硫燃料油供應市場
(八)支持浙江自貿試驗區建設船用低硫燃料油生產基地,允許通過保稅混兌等方式豐富低硫保稅油供給。
(九)創新大宗商品保稅混兌政策,制定浙江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物理混兌貿易管理辦法,開展保稅狀態下油品、鐵礦石等大宗商品物理混兌,切實降低企業成本,滿足市場需求。
六、支持航運業務創新發展
(十)創新國際船舶供應與保稅貨物管理業務模式,推行通關便利化改革,提升國際海事服務競爭力。制定浙江自貿試驗區國際航行船舶物料供應管理辦法。探索對保稅倉庫內專用于供應國際船舶的保稅貨物試行“批次進出、集中申報”的出庫分送集報模式。允許經主管部門認定的外供企業在相關錨地開展國際船舶供應業務,對其在保稅倉庫內的食品、船用備件、物料等外供產品,允許在規定時間內集中申報、統一核銷。
(十一)支持以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為載體,充分發揮海、陸、空等多種運輸方式組合效應,創新多式聯運模式。在有效監管、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統籌研究在寧波舟山港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可行性。
七、推動大宗商品期現市場聯動發展
(十二)支持浙江自貿試驗區與上海期貨交易所等國內期貨現貨交易平臺合作,共同建設以油品為主的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制定浙江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以“期現合作”為紐帶,開展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等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條件成熟時向鐵礦石等大宗商品拓展,并與有對應品種的期貨交易所開展合作。
(十三)在風險防范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許境內外行業內企業進入浙江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開展交易業務。
(十四)建設國際能源貿易與交易平臺,促進浙江自貿試驗區加快發展國際油氣貿易,打造天然氣交易平臺,做大做強LNG國際貿易。做好與國內已有交易中心銜接,明確戰略定位,實現協調發展。
八、提升大宗商品跨境貿易金融服務與監管水平
(十五)支持浙江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按照展業原則,探索開展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試點。建立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優質可信企業“白名單”,支持優質可信企業憑支付指令直接辦理油品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支持參照國際慣例探索開展油品轉口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
(十六)支持浙江自貿試驗區內銀行為自貿試驗區企業開展高水平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跨境人民幣結算創新業務。支持浙江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在宏觀審慎框架下為優質可信企業辦理本外幣跨境融資相關業務;探索開展油品貿易企業本外幣結算資金按實際需求進行兌換;探索拓寬油品貿易企業本外幣結算資金使用渠道。
(十七)支持浙江自貿試驗區與上海自貿試驗區聯動發展。在浙江自貿試驗區探索開展本外幣合一賬戶試點。
(十八)支持浙江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對守法經營、信用優良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優化服務,保障真實合法貿易資金的結算。
(十九)支持資本項目外匯支付便利化,允許浙江自貿試驗區內非投資性外資企業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依法用于境內股權投資。
(二十)積極推進大宗商品貿易人民幣結算。支持在浙江自貿試驗區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允許以人民幣進行大宗商品貿易結算的相關國家機構投資者在完成資格審批和外匯資金的監管程序后,將境外資本兌換為人民幣資金投資于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以及創業投資(VC)市場。
(二十一)加強國家有關部門數據信息共享,在浙江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銀行、政府部門和交易平臺之間信息共享的第三方油品倉單公示系統。
(二十二)鼓勵保險公司以油氣為中心,積極探索有效方式,為油氣勘探、煉化、運輸、倉儲等提供保障。
九、實施有利于油氣全產業鏈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十三)對照國際通行稅收政策,探索研究推動油氣全產業鏈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國際船舶供油業務發展和石油、天然氣倉儲項目建設,研究對船用低硫燃料油從燃料油中作技術區分并提高出口退稅率。
十、加強信息互聯互通
(二十四)依托浙江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現涉海、涉港、涉船監管數據共享,推動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信息平臺與浙江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信息交換共享。
(二十五)構建國際海事服務網絡電子商務平臺,推動北斗系統應用,建設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打造海事服務互聯網生態圈。
十一、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
(二十六)以質量改善為目標、以風險防控為底線,切實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把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海洋開發總布局之中,堅持開發和保護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并舉,積極探索自貿試驗區海洋綠色發展新模式,建立健全油氣產業環境治理體系,提升溢油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等環境治理能力。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十二、切實做好組織實施
堅持和加強黨對改革開放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于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全過程。強化風險意識,完善風險防控和處置機制,加強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全面提升各類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實現區域穩定安全高效運行,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浙江省、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協作,在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下,抓好任務落實,不斷提升浙江自貿試驗區發展水平。浙江省要把握基本定位,強化使命擔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切實履行對油品交易主體和市場運行情況的監督責任,精心組織實施,推動工作取得實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及時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下放相關管理權限,積極協調指導浙江自貿試驗區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需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要按法定程序辦理。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