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對《煤礦安全改造專項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了《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用于支持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設備升級、系統改造和工程建設,煤礦災害治理工程技術支撐平臺建設,煤炭儲備能力建設。該專項實施周期為2019年至2022年。
《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比率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根據《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用于支持煤礦進行安全技術改造,安全裝備升級,高危崗位智能裝備替代推廣,開展重大災害治理等。以下類型煤礦可獲得重點支持:一是災害嚴重、安全欠賬多且自身投入困難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二是中長期合同履約率高、積極參與煤炭產品產能調峰和儲備等供應保障責任落實較好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三是積極落實產能置換政策、產能登記公告制度等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點舉措的地區或煤礦企業所屬煤礦;四是積極推廣應用井下智能裝備,推進機器人崗位替代、煤炭開采減人提效的煤礦;五是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以上的煤礦;六是欠發達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煤礦。另外,其他需要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煤礦也可獲得重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