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為全國“兩會”召開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提出“五個一律”,要求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嚴把驗收關口,認真做好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要求,凡未進行全面整頓并自行驗收合格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完成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未申報或申報未達標的、系統不完善特別是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不按規定履行審核簽字手續的煤礦,一律不得通過復產復建驗收。
據悉,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制定出臺《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按照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原則,規定在省、市、縣分級負責的基礎上,實行聯合驗收、部門驗收和企業驗收三類驗收方式,開展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
在復產復建驗收前,煤礦必須按辦礦主體企業批準的整頓方案和限定的整頓時間進行全面整頓,排查整改并消除事故隱患,并嚴格控制井下作業人數和作業范圍,不得以檢修、治理隱患或整改等名義擅自組織生產或建設。
在煤礦結束全面整頓并自行驗收合格后,依照“提出申請、組織驗收、審核簽字”的程序,組織開展復產復建驗收工作。負責組織驗收的單位要嚴格執行《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嚴把驗收關口,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堅決杜絕盲目復產復建、突擊復產復建現象,嚴禁擅自恢復生產或建設行為。凡在驗收工作中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并問責。
在驗收合格后,按規定履行政府、部門、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手續,并向煤礦下達復產復建通知。對于被責令停產停建的煤礦,在接到復產復建通知后,應當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公安機關、電力部門提出申請,分別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機關恢復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審批、電力部門恢復供電,方可恢復生產。
截至2月底,全省211座煤礦恢復生產,正常生產煤礦達到308座;全省39座煤礦恢復建設,正常建設煤礦達到50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