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重點內容
(一)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上級公司向所屬煤礦超額下達生產指標的,一些煤炭賦存條件較好的地區突擊蠻干的;
(二)超層越界開采和違法違規開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圖紙、假密閉等隱瞞作業地點生產的;
(三)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設備、工藝的;
(四)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不完善、運行不正常的,井下違規放炮、動火的,瓦斯超限作業的;
(五)火區、高冒區、采空區等隱患排查治理和密閉管理不到位的;
(六)采深超千米災害嚴重礦井未落實限產、減人、緩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高風險煤礦“體檢”發現的問題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自然發火、水害嚴重礦井治理措施不落實的;
(八)已列入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方案應淘汰退出仍以“過渡期”“回撤設備”等名義違規生產的;
(九)停產停工礦井違規復產復工的,技改礦井不按批準工期施工的;
(十)采掘工程違規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的;
(十一)各地認為應當集中整治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扎實開展工作。地方政府明確的牽頭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確定檢查對象、內容和要求,落實工作措施和時間表、路線圖,要突出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環節,確保集中整治有序開展。
(二)統籌協調推進。要將集中整治作為歲末年初工作的重中之重,與“打非治違”、煤礦重大災害防治、落后產能淘汰退出、煤礦安全基礎建設、企業主體責任監管監察等工作有機結合,用好明查暗訪、預防性監管監察、執法公示、公開曝光、聯合懲戒等手段,確保集中整治取得實效。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要向所屬煤礦派駐工作組,壓責任、查問題、除隱患,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有效防范風險。凡是難以保證安全的煤礦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須堅決停產停工。對資源整合、兼并重組和托管煤礦,實行統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嚴禁違規轉包分包。各煤礦企業要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開展自查自改,健全完善并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尤其是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總經理、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等關鍵領導崗位的安全生產法定責任,保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保障生產安全系統完善可靠、重大災害有效防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建設。
(四)認真落實安全監管責任。要落實煤礦安全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對每一個煤礦明確一個日常安全監管主體,避免監管盲區和監管責任不明、層層下放。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停工停產整改、列入去產能和長期停工停產煤礦,逐礦明確專人盯守或巡查責任,針對不同類型煤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加強監察執法和指導。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礦重大安全風險,聚焦瓦斯、水、火、沖擊地壓等重大災害治理是否到位,結合集中整治重點內容有針對性地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事項,實施精準監察。對發現的隱患,要責令煤礦立即排除;重大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要責令煤礦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停止作業;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特別是重大隱患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曝光公示。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發揮好分片督導作用,強化對重點產煤地市聯系指導和服務,對發現的煤礦安全生產典型違法違規行為、重大事故隱患以及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向地方黨委和政府進行報告、通報,提出監察建議。國家煤礦安監局將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開展督導檢查。
(六)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尤其要按照《關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倒查“關鍵少數”責任,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對發現的非本部門職責范圍內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移交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查處,涉及多個部門的,要及時協商處理,不得互相推諉。要用好“行刑銜接”、“黑名單”、“聯合懲戒”等重要手段,嚴肅追究責任。
(七)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多種媒體,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先進典型經驗交流推廣和反面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加強示范引領和警示教育。
(八)加強信息報送。牽頭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本轄區工作進展情況,其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集中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明確一名處級干部為聯絡員。請牽頭部門于12月5日前將集中整治工作聯絡員名單(附件1)、12月10日前將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情況、以后每月5日前將集中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和有關數據(附件2)報國家煤礦安監局,于集中整治結束后形成總結報告,于2020年3月5日前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