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動可再生能源的安裝,政府通過不同的部門引入了各種法規。然而,公司正在抗議一些法規,因為他們認為這些法規不利于該國的太陽能發展。
能源和礦產資源部已經頒布了關于屋頂太陽能光伏系統許可的法規和用于將多余電力輸出到國家公用事業PT PLN網格的上網費用。
2017年,政府引入了MEMR條例50/2017,通過該條例引入了一種新機制來確定PT PLN將從獨立電力生產商(IPP)購買電力的關稅。這使PT PLN能夠通過談判和對適用的發電基本成本(Biaya Pokok Penyediaan Pembangkitan或“BPP”)進行基準測試,更好地控制該行業的普遍關稅。
BPP反映了PT PLN在發電和從第三方供應商處采購時的成本,但不包括傳輸成本的成本。太陽能光伏技術的資費計算如下:
如果當地BPP大于上一年度的國家BPP,則關稅應設定為當地BPP的最大值的85%。
如果國家BPP大于或等于上一年的本地BPP,則關稅應基于IPP和PLN之間的相互協議。
該法規對太陽能光伏投資者提出了挑戰,因為他們對PT PLN的報價不再直接與其各自的生產成本掛鉤,而是與一般地區和某一地區的任何來源生產能源的成本掛鉤。此外,BPP的年度校準導致公司向PT PLN出售電力的價格出現波動。
2018年11月,該部推出了用于屋頂太陽能光伏裝置的MEMR第49/2018號條例。根據該規定,所有屋頂太陽能光伏裝置都需要事先經PT PLN當地分銷公司驗證和批準,驗證和批準過程應在15天內完成。
驗證需要有關PT PLN客戶識別號,計劃屋頂光伏系統的安裝容量,要安裝的設備的規格以及計劃的光伏系統的單線圖的信息。該法規還為屋頂太陽能光伏裝置的PT PLN客戶介紹了電費計算。
這些賬單將根據每小時千瓦時(kWh)進口值減去kWh出口值按月計算。出口價值將按適用的PT PLN關稅的65%計算。屋頂太陽能光伏開發商擔心額外的批準要求以及65%的乘數。
在以前的政府下,乘數沒有到位,因此在計算客戶賬單時考慮了進口值和出口值之間的差額。在現任政府下,如果進口價值與先前相同,那么進口價值出口與出口價值的65%之間的差異被考慮用于計算客戶賬單,從而使賬單更加膨脹。結果,客戶對建立屋頂太陽能PV的興趣降低。
目前,印度尼西亞的所有可再生能源項目都是在建設,擁有,運營和轉讓(BOOT)計劃下開發的,其中PT PLN是電力生產的唯一承購商。獨立電力生產商(IPP)在PT PLN的電力購買協議(PPA)中提及的有限時間內擁有和運營生產設施。
2017年,通過MEMR條例10/2017,政府對購電協議提出了一些強制性要求,這些要求涉及與政府不可抗力(GFM)和自然不可抗力(NFM)相關的風險,這可能會影響電網和相關方。 PPA。在引入該法規之前,GFM事件分為兩種情形,即不合理的政府行為或不作為(例如,沒有有效或法律原因的許可證撤銷)以及法律法規的變化。
政府風險轉移到PT PLN,然后PT PLN能夠通過各種規定管理風險。如果工廠因GFM事件而停止運營或者進行關稅調整以補償成本影響損失,公司過去或者要么考慮支付調度以支付收入損失。
如果由于長期的GFM事件終止PPA,PT PLN還調整了終止金額的支付,該金額等于未償還的項目債務加上未來的股權收益損失。
因此,圍繞太陽能開發商不變收入的不安全因素在市場上占了上風。在2018年,政府通過MEMR第10/2018號條例對法規進行了修訂,PPA的各方可以自由地在任何GFM的情況下協商條款。但是在NFM的情況下,如果由于任何NFM事件(如洪水,閃電等)導致PT PLN的電網中斷,PT PLN可以支付視為調度的費用。
對于PPA可融資性,在MEMR第10/2018號條例下沒有為NFM提供資金。這意味著在NFM清晰的情況下,開發人員是否會收到PT PLN為他們發送到網格的單元支付的費用。這為太陽能開發商帶來了進退兩難的狀態。
工業部(MOI)還實施了一些法規,規定公司只有滿足60%的本地含量要求(LCR)才能建造太陽能發電廠。由于大多數設備都是進口的,投資者很難滿足LCR。
根據GlobalData在2018年底,印度尼西亞報告的總裝機容量超過65GW。該國主要由化石燃料驅動,該國累計產能的85%以上來自熱能技術,主要是煤炭。該國在2018年底擁有超過30GW的煤電裝置。
到2025年,印度尼西亞已將可再生能源目標定為其能源結構的23%,但到2018年底,它已分別安裝了106MW的太陽能和85MW的風能裝置。為了增加可再生能源的貢獻,該國必須提出可以改善可再生能源部門投資的激勵措施和法規。
圖1:容量組合,印度尼西亞,2018年
資料來源:GlobalData
印度尼西亞擁有強大的太陽能潛力,但一系列政策失誤阻礙了該技術的發展。該國已啟動2019 - 2028年的電力供應業務計劃(RUPTL),該計劃的重點是太陽能,而PT PLN則將其太陽能計劃減少了137兆瓦。縱觀全球許多國家的太陽能成功經驗,印度尼西亞必須制定法規,建立強大的太陽能,以挖掘其潛力,使該技術能夠為該國的發電組合做出更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