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審議通過并印發實施。《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戰略實施。
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原則和標準
各類新建建筑
居住類建筑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
辦公類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5%建設
商業類建筑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庫(含P+R停車場)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0%建設
其他類公共建筑(如醫院、學校、文體設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5%建設
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需配建地面停車位并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條件
既有住宅小區
根據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逐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中,具備固定停車位及電源條件的小區,按照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建設私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無固定停車位、有電源條件的小區,鼓勵物業服務企業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合作經營,建設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有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結合小區抄表到戶改造進度同步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無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合作經營,在小區內投放移動充電基礎設施。
既有社會公共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督促停車場的產權(經營)單位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責任,按照不低于20%停車位的配建比例,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辦法》明確,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必須接入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統一管理。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給予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建設補貼
以每個充電樁的額定功率為基數,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補貼上限2020年前不超過設備投資額的15%、2021-2025年不超過10%。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運營補貼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階段按充電電量,給予運營度電補貼,暫定補貼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補貼標準0.2元每千瓦時,2021-2025年補貼標準0.1元每千瓦時;按照安裝額定功率為基數,每個充電樁(站)補貼上限為每千瓦不超過200元每年。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