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反稅的第五次復審,是針對2016年12月1日到2017年11月30日期間,中國企業出口美國光伏組件雙反稅率的最終認定(這一時間,美國尚未啟動201稅,只有雙反稅)。
半年多來,兩家強制應訴企業,正泰和東方日升,用大量實地核查的數據證據,爭取到雙反稅率大幅降低的結果,其中:
正泰:獲得了2.67%的稅率,也是此次裁決的最低稅率。
晶科、晶澳、阿特斯、英利等21家企業:獲得4.06%的稅率。
東方日升:獲得4.79%的稅率。
隆基樂葉:在此期間無出口美國的光伏組件產品。
各企業的最總結果具體見下表
隆基樂葉在復審期內無對美出口。
自2011年開始,美國對中國光伏組件實施雙反稅以來,每年都要進行復審。下表為歷次雙反稅的稅率復審的初裁和仲裁結果。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此次復審的初裁稅率雖然很高,但終裁稅率為歷次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