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云南省確定了三類需退出的小水電項目。包括經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會同各級生態環境、水利、能源部門確認,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沖區內的(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視為核心區和緩沖區)小水電項目;自2003年9月1日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后,未辦理環評手續違法開工建設且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小水電項目;自2013年以來未發電且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小水電項目。
根據要求,退出類電站應部分或全部拆除,依法依規解除并網,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態環境破壞和安全隱患。除仍然需要發揮防洪、灌溉、供水等綜合效應的電站外,其他的均應拆除攔河閘壩,封堵取水口,消除對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響;未拆除的,應對其進行生態修復,通過修建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監測設施以及必要的過魚設施等,減輕其對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