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風電
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9〕882號
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9〕8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于風電2020年實現與煤電平價上網的目標要求,科學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實現資源高效利用,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推動風電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陸上風電上網電價
(一)將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核準的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上網電價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二)2019年I~Ⅳ類資源區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陸上風電指導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稅、下同);2020年指導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導價低于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銷、除塵電價,下同)的地區,以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作為指導價。
(三)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協商形成,不享受國家補貼。不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執行項目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四)2018年底之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國家不再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國家不再補貼。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新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全面實現平價上網,國家不再補貼。
二、關于海上風電上網電價
(一)將海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核準海上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上網電價。
(二)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近海風電指導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8元,2020年調整為每千瓦時0.75元。新核準近海風電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上述指導價。
(三)新核準潮間帶風電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陸上風電指導價。
(四)對2018年底前已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核準時的上網電價;2022年及以后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并網年份的指導價。
三、其他事項
(一)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二)風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上網電價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上述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于風電2020年實現與煤電平價上網的目標要求,科學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實現資源高效利用,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推動風電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陸上風電上網電價
(一)將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核準的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上網電價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二)2019年I~Ⅳ類資源區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陸上風電指導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稅、下同);2020年指導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導價低于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銷、除塵電價,下同)的地區,以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作為指導價。
(三)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協商形成,不享受國家補貼。不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執行項目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四)2018年底之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國家不再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國家不再補貼。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新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全面實現平價上網,國家不再補貼。
二、關于海上風電上網電價
(一)將海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核準海上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上網電價。
(二)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近海風電指導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8元,2020年調整為每千瓦時0.75元。新核準近海風電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上述指導價。
(三)新核準潮間帶風電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陸上風電指導價。
(四)對2018年底前已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核準時的上網電價;2022年及以后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并網年份的指導價。
三、其他事項
(一)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二)風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上網電價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上述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21日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