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本公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基層生態環境部門承接能力,及時調整公告目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實施。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17號及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關文件內容即行廢止。
生態環境部
2019年2月26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2月27日印發
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
(2019年本)
一、水利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
核電廠:全部(包括核電廠范圍內的有關配套設施,但不包括核電廠控制區范圍內新增的不帶放射性的實驗室、試驗裝置、維修車間、倉庫、辦公設施等項目)。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輸變電項目。
煤礦: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煤炭開發項目。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
四、原材料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不包括列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
化工: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
五、核與輻射
除核電廠外的核設施:全部(不包括核設施控制區范圍內新增的不帶放射性的實驗室、試驗裝置、維修車間、倉庫、辦公設施等項目)。
放射性:鈾(釷)礦。
電磁輻射設施: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電磁輻射設施及工程。
六、海洋
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海洋工程:全部。
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全部(不包括海砂開采項目)。
圍填海: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海洋能源開發利用: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不包括海上風電項目)。
七、絕密工程
全部項目。
八、其他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不包括不含水庫的防洪治澇工程,不含水庫的灌區工程,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衛生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