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發改委聯合發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共設置了三類補貼政策,包括車輛購置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據了解,此次深圳2018年補貼政策分三個階段,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避免了往年政策一刀切的做法。具體來看: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車輛按照深圳市2017年政策對應標準補貼;
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按照深圳2017年政策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對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對應標準的1倍補貼。
根據深圳2018補貼政策規定,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要求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
除了車輛購置補貼,此次深圳2018補貼政策還設置了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對比2017年政策,此次深圳在充電設施建設補貼進一步細化,在“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給予300元/千瓦補貼”的基礎上,將其中交流充電設備分為“40Kw及以上”和“40Kw以下”兩種,前者給予每千瓦300元的補貼,后者只給予每千瓦200元的補貼。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深圳2018補貼政策還設置了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深圳也成為國內首個設立動力電池回收補貼的城市。根據補貼標準,對于在深圳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授權的法人銷售企業,應按20元/千瓦時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對按要求計提了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應專項用于動力蓄電池回收。
去年4月,深圳率先印發了《深圳市開展國家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監管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2018-2020年)》,目標是到2020年,實現對所有納入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的全生命周期監管,建立起完善的動力電池監管回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