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政策主要包括發電、交通、供熱和制冷三大領域。截至2017年底,已經有128個國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方面的相關監管激勵或強制性政策;制定交通運輸、供熱與制冷等行業相關政策的國家數量少于電力,分別為70個和24個,此外還有29個國家制定了其它類型的針對供熱與制冷行業的政策。
電力:競價漸成主流
電力領域的相關政策主要包括上網電價/補貼、招標電價、凈電量制、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等。
從整個可再生能源領域看,制定中長期目標,仍然是最主要的政策工具,而這些目標,大部分是針對電力行業提出的。到2017年年底,有超過150個國家提出了針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展目標,其中有85個國家或地區提出,未來可再生能源電力占全部電力的比重將超過50%。制定中長期轉型目標,可為行業提供明確的轉型方向,但其局限性在于高度依賴持續的政治承諾,同時目標本身沒有效力,需要持續的配套政策措施助其實現。
在所有的政策類型之中,采用固定電價(或上網電價補貼)與拍賣機制的國家數量最多,到2016年分別達到了83個和73個。其中,固定電價(或上網電價補貼)是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早期便被大量采用的政策,2009年以后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采用拍賣機制。
在拍賣機制下,全球光伏與風電的價格不斷下降。2016年,光伏發電的全球均價為50美元/兆瓦時,相比2010年近250美元/兆瓦時的全球均價下降了80%。同一時期,發展更為成熟的風電價格也下降了近50%。
此外,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也均實行了拍賣機制,例如丹麥、德國和荷蘭的海上風電,阿根廷和秘魯的生物質能發電,迪拜的光熱發電等。
稅收優惠、退稅、績效激勵、優惠貸款和擔保等金融和財政激勵政策也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采用 。這些政策可改善融資渠道,降低大型可再生能源項目前期高昂的成本負擔,促進可再生能源投資,或鼓勵用戶自愿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等。
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成熟,政策制定者正面臨著新的挑戰,除規避新興市場中技術和金融方面的風險外,還需在可再生能源發生高比例滲透下,建立更靈活可靠的能源系統,以保證其穩定運行。
交通:政策潛力較大
交通(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等)是全球第二大能源終端消費領域,約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的29%。然而,交通領域對化石燃料依賴度較高,到2017年年底,仍有約96%的交通用能來自化石燃料,可再生能源占比僅為3%,非可再生能源電力僅為1%。
交通領域是能源領域去碳化的重要環節,但就目前而言,可再生能源在交通運輸中所占的比重相對最低,受到的政策關注也比較少。除生物燃料外,運輸領域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經驗較少,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力運輸的政策,也是直到最近幾年才開始出現。
全球范圍內針對交通領域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主要包括:提供更多的研發和示范項目資金(如針對資金密集型的先進生物質燃料、電轉氣等),替代燃料或燃料補給基礎設施的示范,制定車輛排放標準,制定低碳燃料標準,強制規定燃料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如乙醇),實施零碳交通強制措施,根據全生命周期的溫室氣體排放來征收燃料稅,公共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燃料的交通方式等。
這些政策大都是針對道路交通所提出的,而鐵路、航空和海洋運輸等其他交通領域,雖然也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卻較少受到國家層面的政策關注。反而是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開始將關注視線擴展到道路交通領域之外,他們開始針對城市軌道交通等領域提出一系列的可再生能源計劃。在長途運輸、航空、海洋運輸部門引入先進的生物燃料,也正在成為未來政策的一個趨勢。
供熱與制冷:更需因地制宜
供熱和制冷對能源的消耗,占據了全部終端能源消費的將近一半,但相比電力和交通領域,可再生能源供熱與制冷面臨更多障礙。例如,比化石燃料更為昂貴;涉及的部門復雜而分散,實施難度較大;建筑及工業供暖設備的更新周期緩慢,且對熱能的需求因氣候、建筑材料的熱效率、占地面積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并且呈現出了較大的地區差異性。
在北歐等區域供熱網廣泛存在、且供熱需求較高的國家,可再生能源主要應用于區域集中供熱領域;而在英國、美國、荷蘭等國家,由于存在廣泛分布的天然氣網和獨立的鍋爐,且天然氣價格相對較低,因此可再生能源應用的主要競爭者來自于天然氣領域。
巴西、印度、南非等發展中國家對供熱的需要主要是工業和熱水,同時對制冷的需求也在快速增長。而在孟加拉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大部分區域,由于低效的固體生物燃料烹飪對健康和社會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前景將主要集中在清潔烹飪領域。
目前,已經在全球范圍內采用的可再生能源供熱與制冷方面的政策包括:制定發展目標,津貼、稅收抵免、補貼等金融激勵,針對建筑物制定能效標準,以及必須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等強制規定。其中一種類似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機制的措施,是基于實際供熱量的經濟激勵。
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未來
全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已經在能源、社會、經濟等領域引起了變革。然而,不同政策在各個國家或行業的推進程度取決于制定的目標、能源市場情況、行業成熟度、技術水平以及其他社會經濟條件等因素,沒有任何一種政策可以在所有情況下成為首選方案。
如前所述,目前的政策多集中在發電領域,未來除了進一步完善發電領域的政策以不斷適應新的變化外,還應將更多的目光放在交通運輸和供熱制冷等終端領域中。
同時,實現能源轉型需要更綜合的能源政策而非某一領域的政策。隨著可再生能源逐漸從“小眾”走向“主流”,傳統的政策分類方式應該被顛覆,由關注具體的新能源領域,逐漸擴展至與能源變革相關的經濟-社會結構政策制定者應從全局的視角建立各部門的聯系,由制定各特定領域的政策轉為更廣泛的能源政策,尤其是加強能源與交通部門之間的聯系,同時充分整合可再生能源與其他政策,并確保其能夠順利融入到能源體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