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1月19日對外發布《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煤礦減量重組的實施意見》提出,力爭2020年底前,前60萬噸/年以下煤礦全部退出,前單一煤炭企業生產建設規模力爭達到300萬噸/年以上,重組后煤礦能力不得小于500萬噸/年。
根據《意見》,兩年內,60萬噸/年以下(不含60萬噸/年)煤礦實施減量重組,到期仍未重組的,省人民政府根據發展需要有序納入去產能規劃。鼓勵60萬噸/年及以上的煤礦參與減量重組,提升單井規模,實現集約化、規模化生產。
重組范圍為,山西省境內合法生產建設的煤礦(符合《煤炭退出產能認定標準》)。其中,列入《山西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計劃2018-2020年關閉退出的煤礦參與減量重組的,減量重組后減少的產能原則上不得少于實施方案明確的煤礦關閉退出產能。
優先鼓勵資源相鄰煤礦進行減量重組,允許資源不相鄰的煤礦進行異地重組。從嚴把握露天煤礦減量重組,只能以現有的合法露天煤礦為保留煤礦進行重組,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等有關政策要求,并進行可行性論證,重組后煤礦能力不得小于500萬噸/年。鼓勵300萬噸/年以下的煤炭企業進一步進行兼并重組。
支持保留煤礦統一開發被重組煤礦剩余資源。對于礦與礦之間的夾縫資源、無法新設礦業權的邊角資源和已關閉煤礦的剩余資源可通過公開出讓方式配置給減量重組保留煤礦。屬于異地重組的,重組后資源需分期開發,保留煤礦退出前不得開采被重組煤礦剩余煤炭資源,重組煤炭主體企業需做出分期開發承諾,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告。
《意見》詳情請查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