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指出,給予廠房補貼。由市屬國有企業建設適當規模的廠房及設施,落地需租用廠房或經營性用房的企業(含臺企)可優先承租,若其項目設備實際投資達40億元及以上且6個月內達產并正常經營的,給予10年租金補貼。對落地需自行建設廠房或經營性用房的企業(含臺企),若項目實際投資達60億元以上,按廠房建設成本的30%予以補助,補助資金自項目投產年度起分10年期兌現。
給予設備投資補助。支持企業依托現有技術優勢,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在項目投產當年按其生產設備購置金額(不含稅)的1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6億元,補助資金自項目投產年度起分10年期兌現。
原文如下: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征求《關于支持羅源鋰電新能源產業基地發展若干措施》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的意見》“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加強閩臺產業合作,提升兩岸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加強要素保障,支持古雷石化產業基地、寧德動力電池集群等建設集聚兩岸資源要素有全球競爭力的產業基地、先進制造業集群”文件精神,搶抓新能源產業發展戰略機遇,發揮福州臺商投資區對臺優勢,支持羅源建設鋰電新能源產業基地,發展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系統、儲能系統研發、生產和銷售,特制定《關于支持羅源鋰電新能源產業基地發展若干措施》,現向各單位征求意見。
請各有關單位及社會各界人士于10月28日前向市工信局反饋寶貴意見。
裝備處 聯系電話:0591-83321894
附件:關于支持羅源鋰電新能源產業基地發展若干措施
來源: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附件1
關于支持羅源鋰電新能源產業基地發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的意見》“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加強閩臺產業合作,提升兩岸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加強要素保障,支持古雷石化產業基地、寧德動力電池集群等建設集聚兩岸資源要素有全球競爭力的產業基地、先進制造業集群”文件精神,搶抓新能源產業發展戰略機遇,發揮福州臺商投資區對臺優勢,支持羅源建設鋰電新能源產業基地,發展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系統、儲能系統研發、生產和銷售,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設立專項產業基金
(一)市、縣政府及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基金”,基金規模首期暫定為1億元,為落地企業(含臺企)提供貼息補助等金融支持。
二、鼓勵重大項目落地建設
支持引進帶動力強、具有示范效應的龍頭企業和重大項目,對新落地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年產能達40GWh及以上的鋰電新能源生產項目:
(二)給予優惠地價。優先保障項目用地,協調列入年度省重點項目,其土地出讓底價按不低于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執行。
(三)給予廠房補貼。由市屬國有企業建設適當規模的廠房及設施,落地需租用廠房或經營性用房的企業(含臺企)可優先承租,若其項目設備實際投資達40億元及以上且6個月內達產并正常經營的,給予10年租金補貼。對落地需自行建設廠房或經營性用房的企業(含臺企),若項目實際投資達60億元以上,按廠房建設成本的30%予以補助,補助資金自項目投產年度起分10年期兌現。
(四)給予設備投資補助。支持企業依托現有技術優勢,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在項目投產當年按其生產設備購置金額(不含稅)的1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6億元,補助資金自項目投產年度起分10年期兌現。
(五)給予項目達產獎勵。自投產之日起6個月內達產的項目,給予一次性達產獎勵,單個項目獎勵總額不超過3億元,獎勵資金自項目達產年度起分10年期兌現。
三、培育壯大商貿主體
(六)引導企業由加工制造環節向商貿服務拓展延伸,對在產業基地新設立商貿公司、區域結算中心的企業(含臺企),按年度銷售額1‰給予商貿服務拓展獎勵,單個企業獎勵總額累計不超過3億元,按年度進行申報兌現。
四、激發科技創新動能
(七)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鼓勵企業發揮技術引領優勢,加大研發投入,按企業(含臺企)年度研發經費支出總額的1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獎勵總額累計不超過2億元,按年度進行申報兌現。
五、支持企業招才引智
(八)在執行現有市級有關人才政策的基礎上,鼓勵企業大力引進鋰電新能源產業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對企業(含臺企)聘請、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層干部、引進高級技術人才及來榕就業的臺灣籍高校優秀畢業生,給予一次性人才獎勵及住房補貼,單個企業獎補總額不超過1億元,分10年期兌現。
六、加強就業吸納能力
(九)對企業(含臺企)聘用員工達3000人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1億元,分10年期兌現。
七、其他事項
(十)支持企業(含臺企)申報現行超長期特別國債、技改貼息及補助、電力補貼、研發補助、開拓市場、保障住房補貼等領域資金。
(二)企業在享受本措施的同時,享受國家、省、市、縣其他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三)本措施獎補資金由羅源縣政府予以兌現。羅源縣政府要落實屬地主體責任,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
(四)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商羅源縣人民政府解釋。今后如遇國家、省級有關政策調整,將根據新政策予以調整。